摘要
在清代珠三角民间社会的土地房产买卖契约文书中,作为家中长辈的女性或以主立契人,或以见证人、接银人等身份出现,契约中屡屡出现的"子母商议"、"母子商议"以及"与祖母及母亲商议"等字眼,显示了女性长辈在家庭财产处分中具有重要的权利,也体现了孝文化在民间社会得到了贯彻实践。妇女的参与是契约文书生效的重要保障。
出处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49-59,共11页
Journal of Chinese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明清地域社会变迁中的广东乡村妇女研究>(批准号08BZS012)阶段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