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事后抢劫拟制为抢劫罪,根据是二者侵犯的法益具有同质性,且侵害或威胁法益的程度相当。"着手是实行行为的开始"的通用标准不宜直接用于判断事后抢劫行为起点的标准;在未取财情形下,将致人轻伤以上后果作为事后抢劫罪的既遂要件,既与相关法条间的解释不相协调,又与罪责均衡原则相悖;作为拟制的侵财型犯罪,事后抢劫未得逞的标准应是行为人未能取得财物。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39-48,共10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1YJA82003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