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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解协议 被引量: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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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和解具有成本低廉、快捷解决纠纷的特点,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居于重要地位。和解协议作为一类有名合同,可广泛适用于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以及其他民事争议,并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一般规定。从效力上看,和解协议既可以对原有法律关系作出确认,也可以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内容,从而对纠纷双方乃至第三人的权益产生影响。一方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要求继续履行。在和解执行情况下,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有权求法院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到来时,债权人根据和解协议提出请求,要求执行和解协议,法院以原判决已过执行期和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予以驳回,不符合民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作者 王利明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49-57,共9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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