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实告知义务是维系保险制度有效运转的基础所在,但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却并不完善。关于概括性条款的效力、重要事项的判断标准、免于告知的范围等问题仍有进一步明晰的必要。更重要的是,我国对于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法律责任的设定,仍不加区分地坚持传统的风险不可分原则,这在重大过失违反告知义务的背景下带来了对被保险人极其严厉的结果,使保险人在整个风险共同体层面上攫取了不当利益,也有违保险法理,因而应引入比例责任。对于故意实施不实告知的,鉴于其存在欺诈意图,在解除合同外还应允许保险人行使撤销权。非因前述情形违反告知义务的,应允许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终止仅向将来发生效力。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58-68,共11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司法部2013年度国家法制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保险合同法结构性变革与制度创新"(项目编号:13SFB302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