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公益诉讼突破了传统诉讼"直接利害关系人"之狭隘的原告资格,是环境公益的不可或缺的守护者。为避免诉权的滥用,充分发挥其监督政府或受管制企业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的功能,最终实现维护环境公益的目的,有必要通过原告范围的限定、设立前置程序及通知制度等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权进行限制,如此亦可避免审判机关为诉讼泛滥所累,同时确保站在法庭上的是适格的当事人。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69-77,共9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司法审查研究"(13XFX010)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机制研究"(12JZD037)
环保部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环境铅
镉污染的人群健康危害法律监管研究"(20110905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