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以下简称52号公告),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中的附件徽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以下简称附件4)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叭3年第47号)文件中,零税率应税服务以及向境外或在境外提供应税服氰统称为跨境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进行了细化,明确纳税人申请跨境服务免税采用备案制度,并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出处
《财务与会计》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47-48,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