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考察我国各地推行裁量基准的实践经验,裁量基准在性质上兼具"行政自制"和"规则之治"的双重性格,应当定位为一种裁量性的行政自制规范,或者说是一种自制型的裁量行政规范。然而,裁量基准作为一种"规则化"的"行政自我规制",亦有其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因此,必须诉诸一种正当化的制度安排,通过对裁量基准效力的合理界定来保障其存在的正当性,从而发挥其内在的制度价值和功能。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30-38,共9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研究"(08BFX02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