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成性与正当性是评价法律权威的两个不同领域。后者体现了公民与法律之间某种特定的道德关系,并直接与守法义务相关联。以罗尔斯为代表的主流的法哲学讨论往往忽视了这组区分,进而模糊了正当性议题所包含的"特殊性"难题,导致了对守法义务性质和来源的错误认识。通过引入责任及其实现方式的讨论,使得法律的正当性并非如西蒙斯所言,完全依赖于公民的认可,而与其品质无关;相反,正当性议题成为公民在借助法律权威实现个人道德责任中的一个程度性指标。守法义务的讨论可能呈现出一些新的面貌。
出处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147-157,共11页
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