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散布"航空诈弹"行为是《国际航空安保公约》界定的"非法干扰行为",其法律性质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散布"航空诈弹"构成犯罪的行为要素必须具备恐怖性、欺骗性、传播性强的特点;散布"航空诈弹"行为的犯罪客体不是公共安全而是社会管理秩序。本罪只能作为结果犯处理,不应当升格成举动犯。本文对于本罪危害结果的认定给出了细化、具体标准;并提出对此罪的处罚应当体现"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的观点。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170-175,共6页
Law Review
基金
中国法学会2013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项目编号:GLS2013D245)
中国民航大学科研启动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12QD19X)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