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铁路司法体制的变革已经完成框架性构建,涉及的配套制度及协作和监督体系正在步入深水区,需要在运行中逐步探索与完善。其框架是以我国行政区域划分为主,放权并巩固以地方治理为主的国家社会治理模式,把铁路司法系统(狭义上的)移交属地人大产生。那么我国的铁道警务运行体制的路径是选择移交地方属地管理,还是期盼划归中央垂直管理?抑或是保持目前的状态不变?在从事铁道警务研究的共同体内部也出现了截然不同的意见。
出处
《决策探索》
2013年第24期58-59,共2页
Policy Research & Exploration
基金
河南省社科联课题"宪政视野的铁道警务运行体制深化研究"(SKL-2013-23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