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公司法》根据公司"闭锁性"与"公开性"理论将公司划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然而,此种非此即彼的分类方式,将非上市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一样定位为公众公司带来了现实困惑。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有多种样态,其中,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虽然与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具有封闭性,但是其也具有独立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价值和特点,因此,我国不应将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划归有限责任公司,而是应将其单独列为一类公司形态。我国公司的法律类型应该是:有限责任公司、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公众公司、上市公司。
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245-250,共6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基金
2012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公司债券信托法律问题研究"(项目号12BFX086)
中央民族大学自主科研计划项目"文化强国背景下公司法改革研究"(项目号20123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