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今,PM2.5空气质量标准的规范有效性实施面临着其自身法律规范强制性缺位、监测权力向社会化如何过渡及跨区域联合执行难等诸多问题的考验。为克服其法律体系规则形式合理性、社会认同价值及利益共同保障制度等方面的不足,应从法律规范的规则有效性、价值有效性及事实有效性角度入手,在完善PM2.5空气质量标准法律体系化构建,强化其法律规范地位的基础上重构现有空气质量标准立法价值内核,提倡以商谈交往理性促进区域合作利益共赢,最终实现PM2.5空气质量标准法律规范有效性从应然立法目的向实然社会管理目的的必然转换。
出处
《理论与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154-157,共4页
Theory and Re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