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现刑事和解在审查逮捕阶段的有效运作需要明确检察机关在其中的角色定位,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能性质和刑事和解的客观需要决定了其要对刑事和解过程实施内外监督,而控申部门所具备的现实条件决定了其成为刑事和解过程的主持者,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遵循当事人意愿,依法、公平、公正地开展审查逮捕阶段刑事和解工作。
出处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3年第6期82-84,共3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Zhengzhou Municipal Committ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