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私募"并非股权投资的法律特征。欧美股权投资巨头的纷纷上市,引发国内各界对股权投资的重新审视。不论是上市基金还是上市基金管理机构,其组织形式选择并无明显偏好,主要取决于所在地法律对企业组织形式的要求以及特定组织形式的税收政策。中国大陆历史上曾出现过上市股权投资基金的雏形,但现阶段上市公司大多以设立子公司模式从事股权投资业务。鼓励和推动一批具备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做强做大,以走向公开资本市场为机遇,扩大资本规模和品牌影响力,对于拉动和促进我国新一轮经济发展大有裨益。
出处
《统计与决策》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145-148,共4页
Statistics & Decision
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重大招标课题资助项目(GFZDKT201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