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对离婚案件中养老保险权益处理问题作出了规定。但通过养老保险基本范畴的辨析,我们发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存在诸多漏洞,如遗漏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以及"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以外的资金,等等。因此,作者建议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个人账户资金均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对《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进行相应的修改。
出处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131-137,共7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基金
浙江大学"十二五"期间省重点学科"民商法学学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