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国政府在移植推行所得税法之初,为求便于施行而没有考虑纳税人家庭之情事而予以适当减免。社会各界为解决这一问题进行了往复论证,并促使南京国民政府在1946年修正《所得税法》时制定了详细的家庭扶养之减免规定。这些规定探明了在中国这样一个讲求家庭伦常之情的国度里,亲属伦理在所得税法中所应具有的地位和作用。梳理当时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的看法及相关的立法实践,探寻其中所体现的亲属伦理取舍之道与利弊得失,可为反省当下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亲伦缺失之弊及搜求治弊之方提供有益的借鉴。
出处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138-144,共7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基金
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
浙江省法学会2013年度法学研究重点课题"百年来我国所得税法的亲属伦理取舍问题研究"(批准号:2013NA01)的成果
杭州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化"研究基金项目"公民纳税义务的伦理审定和改善问题(项目编号:乙A26)"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