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原告在美国法院提起的跨境反垄断诉讼,被告可利用各类主权抗辩寻求管辖豁免或责任豁免。就中国出口协调机制而言,寻求外国主权强制原则项下的责任豁免较为妥当。为支持"维生素C案"的被告,中国商务部出具了3份"法庭之友"意见书,但未起到预期效果。世界贸易组织专家组对该意见书的认可彰显出中国出口协调机制在反垄断法与世界贸易组织法之间的两难境地。中国商会的去行政化方为走出这一困境的合理途径。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22-30,共9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资助项目[CLS(2013)Y38]
南京大学"985三期"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