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对客观关联的多数侵权人适用连带责任都是主流做法,连带责任的具体适用标准则是损害的同一且不可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1、12条将每一个侵权人的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充分原因作为多数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已导致对受害人不公平的后果,不具有正当性,应改采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通行做法,以损害的同一且不可分作为确定客观关联的多数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标准。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118-126,共9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