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审判组织主要包括,独任审判、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长期以来,我国在审判工作中延续建国初期以来奉行的以集体决策来保证审判质量的政策,司法更加注重限制法官个人的权力,院长、庭长的案件审批制度和审委会的监督得到进一步强化。法官的审理权与裁判权相分离,产生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形合实独”、“合而不议”、“陪而不审”的司法乱象。这种具有深厚行政色彩的审判组织管理方式,严重影响到我国人民法院和审判事业的科学发展。笔者通过对独任审判、合议庭、审委会等我国现行审判组织运行机制现状及其成因的分析,探寻我国现行审判组织及其运行机制改革的方向,进而提出改革现行审判组织及其运行机制的建议。
出处
《特区法坛》
2013年第12期10-15,共6页
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