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问责作为新的制度形式,在法律制定和实务工作中都存在诸多问题,行政问责缺少前提性的制度设计,如公务人员及人民群众认识扭曲化、部门间职责范围界定模糊化、行政权限不明确、政务活动不够透明、问责主体单一、客体范围狭窄、事后问责组织的普遍及统一化问责规范的缺失等。本文将对上述问题依次阐述,分析问题产生原因,为行政问责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和有效实施提供指引。
出处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97-99,共3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Administration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