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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的司法积极主义及发展中国家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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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WTO争端解决中的司法积极主义符合司法权发展的一般规律。而不适当地"司法造法"无疑会扩大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范围,侵犯成员方的决策自由。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应提高对司法理性的认识,在重视对外交和磋商程序利用的同时,积极推动WTO争端解决机构司法哲学理念的转变,并在DSU中明确设立"先例"制度,以加强对司法积极主义的实际约束和控制。
作者 吴峰
机构地区 南通航远学院
出处 《福建法学》 2013年第4期50-56,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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