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协商确定管辖权是我国刑事诉讼管辖的重要特征,其形成与地域流动性刑事案件的增多、管辖规范的不明确以及侦查指定管辖约束力有限有关。实践中管辖协商的运用呈现诸多乱象,规范性严重不足。在其他制度无法根本替代管辖协商相关功能的情况下,需要完善管辖协商,使之成为一种正式的、规范性的刑事司法办案机制,以促进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128-135,共8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事诉讼管辖的模式选择与规范重建研究"(项目号13CFX05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