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情事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与诚实信用、不可抗力相比,情事变更有其独特的制度价值。长期以来,我国虽无相应立法,但却存在对情事变更原则的具体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出台后,为了避免情事变更原则被滥用,在采取谨慎态度之外,我们还应进一步加大对其具体适用情况的研究探讨,以发挥其应有的制度价值。
出处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13年第6期102-105,共4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Leshan Municipal Committee of C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