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风险社会来临,大规模侵权、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大量存在。单靠侵权责任自身难以承担救济功能,必须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这一兜底社会安全网的作用。我国当前的社会救助与侵权责任衔接存在两者间衔接缺乏法律规定、社会救助基金立法滞后、社会救助法与社会救助基金关系不明确等问题。为了通过社会救助与侵权责任的合理衔接,实现二者的有效协调,一般的侵权责任应采取以侵权责任为主的补充救济模式,特殊的侵权责任需采用以社会救助为主的补充模式。同时还应完善社会救助基金立法。
出处
《贵州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153-156,共4页
Guizho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整合与体系完善研究"(13JZD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