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嗜鱼而拒鱼 明理则保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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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仪休相鲁而嗜鱼.一国尽争买鱼而献之.公仪子不受。其弟谏目:“夫子嗜鱼而不受者.何也?”对目:“夫唯嗜鱼.故不受也。夫即受鱼,必有下人之色:有下人之色,将枉于法:枉于法,则免于相。虽嗜鱼,此不必致我鱼,我又不能自给鱼。即无受鱼而不免于相.虽嗜鱼.我能长自给鱼。”此明夫恃人不如自恃也.明于人之为己者不如己之自为也。
作者 筱莉
出处 《中国财政》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73-73,共1页 China State Finance
关键词 明理 自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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