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自1995年起在全国推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2003年起并入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护理学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2008年5月12日《护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出处
《卫生职业教育》
2014年第2期114-115,共2页
HEALTH VOCATIONAL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