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今年8月,本市一家规模不小的外贸企业 A 公司收到 S 国某仲裁机构的一份仲裁裁决书,这一裁决书裁定 A 公司赔偿法国 B 公司在一项贸易中的损失,这笔巨额赔偿对于 A 公司而言无疑是灭顶之灾……1998年1月,A 公司与法国 B 公司签汀了一份贸易合同,约定 A 公司向 B 公司提供由若干某中国企业制造的机械设备配件。设备配件运抵法国后,B 公司在请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后,致函 A 公司,称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要求 A 公司提供解决方案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A 公司复函表示,合同约定产品首先在中国进行初步检验,而后在法国进行安装检验。
出处
《上海国资》
2000年第11期50-52,共3页
Capital Shangh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