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古代司法判决的修辞特征是由特定的文化与制度所决定的。判决修辞是以"天人合一"观念在天理、人情和国法之间寻求平衡、获得合理与可接受的判决结果的方法,司法过程中的修辞方法既是说理技巧,也是实践智慧。法官对修辞方法的运用实现了司法的调解与教化职能,使司法充满着某种人文主义色彩,对现代司法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出处
《山东工商学院学报》
2014年第1期114-119,共6页
Journal of Shando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基金
山东科技大学"春蕾计划"项目(2009AZZ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