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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情境于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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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体性的文艺原理似乎特别适应于书法家。阕为书法创作是一种个人的思维活动、实践活动。书法家可以在各种集体活动中获得审美观念上、技能上的补充.但是面临创作依然是排他的.是一个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正是对个人艺术生存、发展意义上的发微.使每一位书法家有了审美价值判断,在作品中表现了独立的行为。
作者 朱以撒
出处 《福建艺术》 2014年第1期19-21,共3页 Fujian A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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