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学界在司法考试与素质培养之间的关系上存在争议,但合理的选择是在法学教育过程中贯彻司法考试和素质培养并重的理念。贯彻该理念的必要性是在就业形势严峻的背景下平衡教育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同时兼顾不同学生利益,增强学校的竞争力。贯彻该理念的可行性是两者的基础相同,都在于学生素质和能力的提高。遗憾的是,受眼前就业压力学生难以静下心学习与司法考试无关的内容,教师受利益的羁绊和自身素质的欠缺,贯彻司法考试与素质培养并重的理念存在一定难度。为了调动师生的积极性,贯彻落实该理念,需要改革相关制度。一是需要改革司法考试制度,让学生有认真学习大学课程的积极性;二是改革教师考核制度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三是改革教师聘用和培养制度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
基金
湖北省教育厅教学研究基金课题"司法考试与素质培养并重--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研究"
湖北省"十一五"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人格养成与职业训练交融的法学专业学生综合素质培养模式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