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教唆他人自杀行为具有可罚性在多数国家刑法典中均有明确规定,我国没有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自杀参与罪,那么,教唆他人自杀是否具有可罚性以及具有可罚性的依据是什么,理论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与刑事司法审判实践均主张对教唆自杀的行为以故意杀人罪处刑,我国刑法理论通说所持的"教唆犯二重性说"虽然在规范上找到了明确的处罚根据,但规范背后的理论依据却不甚明确,需要开展更加深入的探讨。
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192-200,共9页
Social Science Fr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