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发展直接融资市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2010年10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出了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试点业务。对此类新兴的金融衍生产品,我国尚未出台具体会计准则规范其会计处理。2012年11月,财政部发布了衩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以下简稍粼解释5号》),其中对CRM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解答,但是具体细则仍然不够明晰,导致市场参与者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方面存在差异。为提高会计信息的有效性和可比性,笔者尝试在《解释5号》规定的基础上梳理CRM会计处理方法。
出处
《财务与会计》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40-42,共3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