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人类发展进程中,特别是近代工业文明以来,人类常常以牺牲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为代价去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和物质文明,导致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不可持续发展,全球生态环境面临着严峻的危机。可持续发展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形态是对传统法律权利观的突破,在可持续发展权的建构中,面临着非可持续发展观与可持续发展观的冲突,人类中心主义权利观与生态中心主义权利观的冲突。从法理上看,需要解决法律本质、法律调整对象、法律主体、法律调整空间等给传统理论带来的难题。可持续发展权法律建构的可能途径是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建构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体系,将法律价值取向由人与人的社会秩序向人与自然的生态秩序扩展,由环境资源利益的代内公平向代际公平迈进。在宪法层面上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确立可持续发展权的宪法地位,以法律形式将这一权利形态予以固定,使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采取全球性的联合行动,发达国家付起更大的责任,各国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遵守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变革传统的不可持续的生产方式,运用更多的与环境承载能力达到有机协调的方式来发展经济,建立一个新的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
出处
《前沿》
2013年第19期77-86,共10页
Forward Positi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我国应对多哈回合农业谈判未决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1YJC820035)
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多哈回合农业谈判与我国农业产品市场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研究"(项目编号:2010YBA161)
湖南省教育厅青年基金项目"新农村建设视野下WTO<农业协定>与我国农业国内支持法律制度研究"(立项号:10B06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