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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证券私募发行对象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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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券私募发行制度源于美国1933年《证券法》,私募发行是一种在保障投资者权益前提下的效率安排,通过行政审核豁免制度来降低发行成本、提高融资效率;通过高标准的发行对象准入与弹性化的信息披露制度来保障投资者理性投资。私募发行制度的核心在于发行审核豁免,而豁免的前提是发行对象具备较高的投资价值判断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私募发行制度的建立依赖于法律对发行对象的条件与范围作出合理的规制,既能保证发行人得以借助私募发行高效融资,又能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投资市场的秩序与安全。我国当前私募发行法律规范的位阶低、缺乏系统性,只有在法律层面完善以私募发行对象准入为核心的法律制度才能使证券私募发行走上法治的轨道。
作者 苗相如
出处 《前沿》 2013年第19期111-113,共3页 Forward 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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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 1.Transaction by an issuer not involving any public offering[]..
  • 2.H. R. Rep. No. 85, 73d Cong. 1st Sess.5[]..1933
  • 3陈甦主编.证券法专题研究[M].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
  • 4.Securities Act Release 285[].FedSecLRep(CCH).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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