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翘首期盼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终于公布。细读该试点办法可以发现,管理层对开放式基金是规范之中有扶持,给开放式基金的运作留出了相当的空间。一、“准开放”特性。严格说来,本试点办法规定的开放式基金的运作跟国外标准的开放式基金运作还有一定差距,主要体现在:国外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可在基金认购期满之后任何一个交易日办理,而本试点办法规定基金可在契约及招募说明书中订明成立初始不超过3个月的“宽限期”,在此“宽限期”之内,基金只接受申购,不办理赎回;同时,试点办法提出了“开放日”的概念,即基金每周至少有一天的开放日,用于办理投资人申购、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