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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受损岂能让销售人员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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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在公司担任产品销售员,公司在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我在销售过程中未能收清货款,由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个月前,我将价值7万余元的货物赊销给了老客户谢某,而谢某在运输过程中翻车导致了货物毁损。为逃避责任,谢某不仅没有按时付清货款,甚至玩起了“失踪”。公司遂要求我先行垫付,再由我向谢某追偿。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13年第11期46-4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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