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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证明”不能作为支付工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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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 2006年3月8日,张某到某公司工作,职务为副厂长,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薪酬为基本工资+绩效考核工资,张某的历年月薪都超过当地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 2011年9月28日,因其女儿出国需要一份家庭收入证明,张某制作好"年收入及纳税证明"后,找公司总经理和财务部负责人加盖了公司的行政章和财务章。收入证明内容包括:月工资、月奖金、年终奖、年总收入和年纳税总额,年薪总额达10万元。2012年9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张某遂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历年差额工资45万元。
作者 丁发友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13年第11期48-4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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