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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劳动权利保护须留意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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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 老郭于2011年4月1日供职于某服务中心,担任协管员一职,双方签订自2011年4月1起至2012年3月31止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标准为1500元。2012年2月20日,服务中心向老郭发放《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老郭不服服务中心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于2013年5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服务中心支付他的超时加班工资900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50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00元、未休年假工资4000元。支付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工资20000元。经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老郭的全部申请请求。老郭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 张勇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13年第11期49-4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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