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物权法第2条关于物权定义的规定,与物权法定原则相冲突,是否是物权由物权法规定,不是根据是否有"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来确定,而内容法定决定了物权可以没有"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该定义很难界定"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进而难以自圆其说;该规定也不能解释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物权性;最后该规定不能适应物权制度的发展,反而成为物权制度发展的篱笆。因此,立法上应将物权定义为:物权是指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自由创设、变更的财产权。
出处
《前沿》
2013年第20期81-82,共2页
Forward Pos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