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引言我国基金管理公司运作和管理的基金资产来自于基金投资人,这就决定了基金投资人成为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的重要利益主体,其利益需要得到更多的维护。2001年,我国证监会发布通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以降低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管理层和基金投资者之间利益冲突的可能,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2004年证监会又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并且多于基金管理公司第一大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
出处
《财会通讯(中)》
2013年第12期4-5,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