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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集贸市场在用衡器的检定及结果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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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6号《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按其附表1中相关规定及结合JJG539—1997《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合格判定要求,
作者 高友雷
出处 《中国计量》 2014年第1期20-21,共2页 China Metr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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