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审判权是国家判断权。因此,审判权的统一行使,是审判权特性的必然要求,其结果既表现为行使主体的特定性,又表现为类案裁判结果的稳定性。从目前实践来看,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的制度设计和运行结果较好地实现了裁判制度的统一,但审委会机制的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阻碍其制度目的实现的问题,亟需改革。以往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审委会制度的存废之争等宏观的制度考量,本文将转变视角,从基层法院审委会的微观运行入手,提出制度完善的建议,以期寻求适合基层法院审判权统一行使的最有效实现路径。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2-6,共5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