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小产权房” 让我欢喜让我忧 被引量:1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俗称“小产权房”。法律法规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因此“小产权房”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出处 《法庭内外》 2014年第1期27-29,共3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5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1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