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台湾地区,检察官的职能贯穿整部"刑事诉讼法",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同时指挥司法警察,确保侦查手段的合法性,参与并监督法院审判,确保刑罚权的妥适实践。因此,检察权行使的主动性、积极性所伴随着一定的人权侵害风险,在台湾成为关注的重大议题。也因此,与检察官执行职务相关的伦理规范,就成为衡量、决定、担保检察官履职质量的重要法律规范。2011年的"法官法"正式颁布实行,再一次确认"检察官伦理规范"作为评鉴检察官的法律位阶,"法务部"于2012年1月4日依据"法官法"的授权制颁"检察官伦理规范",取代原先作为规范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检察官守则",并配合检察官评鉴制度、检察官评鉴委员会的运作,逐步形成形塑检察官文化的实质作用。
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10-23,共14页
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