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式的法律移植在立法层面表述为"法律借鉴"。"法律借鉴"的核心标准——"有益性"体现了制度借鉴过程中"为我"的功利主义态度。但由于在制度先进性和制度适应性判断上存在的分歧以及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博弈,造成了法律借鉴过程缺乏稳定性。为了克服法律借鉴话语的工具主义倾向,应在立法选择和评估过程中选择有益于我国最迫切、最根本问题的解决,有益于适应、完善和改造现有环境的制度加以移植借鉴。同时考虑法律移植过程的复杂性,应给予制度调试、磨合与矫正更加宽容的空间。
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89-99,共11页
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