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宪法上及功能上的序论性考察 1、以比较法上的目的处理警察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关系之时,首先考虑其应然状态恐怕才是恰当的。此时,对于在刑事程序中警察的活动应有哪些组织上的类型这一问题的回答,它一方面要依据必须由国家在刑事程序的范围内设置的各项功能,另一方面则要依据权力分立,即关于在各种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之间分配不同国家职能的国家理论与宪法上的问题。最后,对于警察组织而言,其第三个前提条件则是由诉讼模式决定的。关于诉讼模式,作为理念类型有欧洲大陆的纠问诉讼及英美的弹劾诉讼,在两者之间,欧陆诸国在其现今的刑事诉讼法中又创造出了各种调和的模式。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00年第2期64-72,共9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