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1年6月,刘某受聘至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从事汽车脚垫加工工作。2012年5月16日在工作中受伤,停工留薪期满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刘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7月至2012年5同J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但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刘某在2011年6月至本公司时,尚与另一家汽车配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直至2011年11月30日由本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即公司主张2011年6月至11月其与刘某系雇佣关系。仲裁委审理后,综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支持了刘某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仲裁请求中2012年1月至5月问的合理部分91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