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教育原则与接受原则相结合,共同构成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评估原则。公民自觉学法、自觉守法、自觉用法,是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评估标准。建构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评估体系,应根据公民自觉学法、自觉守法、自觉用法的评估标准,按照国际通行的成熟方法,着力建构公民基本法律素质教育的接受状况评估体系而不是教育状况评估体系。
出处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212-213,共2页
Journal of 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