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谷歌数字图书馆被判侵权
因作品被谷歌中国网站的“图书搜索”栏目提供下载,女作家棉棉将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告上法院。一审被判赔偿5000元后,谷歌公司提出上诉。近日,北京市高院认定谷歌公司对他人作品进行电子化扫描的复制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故终审维持原判。棉棉起诉称,2009年她发现谷歌中国网站的“图书搜索”栏目未经许可收录了其作品《盐酸睛人》,并将该作品扫描上网、供不特定访问者查看下载。被告还将该作品以片段的方式展示,破坏了作品的完整结构。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2014年第1期15-15,共1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