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法律体系中,修法最频繁奖,不知道是不是应该颁给知识产权法领域?传统的观点认为法应具备相当的稳定性才能保证法律的权威性,但这一观点在更突出“术”的运用价值的知识产权法上却不适用.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知识产权法作为一种舶来品,在国际高压下引入与落地中国、与中国国情融合的过程中出现了较多的冲突和调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对于知识产权法的需求已经逐步甩开了之前的国际外在压力,而慢慢由经济发展内生的力量和需求来启动和主导修法的过程.这一点在《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上表现明显,在此次《商标法》的修改中更是突出.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2014年第1期18-21,共4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